泳池垮塌遇难者父亲:先救了眼前的人
泳池垮塌遇难者父亲:先救了眼前的人 时间:2025-04-05 20:26:23
从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的纠结,法学从形而上的圣坛走向了形而下的世俗生活。
这一思维模式将法律规范视为客观、自足的逻辑体系,包含解决所有现实问题的终极答案,法官只需通过解释以确定法律规范的确切含义,然后演绎推理得出的结论就是正确无疑的。[18]参见丁冰升:《论司法判决的不确定性》,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5期。
如刘星主张应当从证立的角度去理解法律解释:笔者以为,解释的具体方案是次要的,重要的是对解释确证即正当性的基本理由的追寻和理解……[38]。人们早期对法律解释的认识在一定程度上就体现着这种心理倾向。[43]颜厥安:《法与实践理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8页。[44]在法律论证框架下,各种解释方法的作用不在于发现法律规范面对具体个案时的不同含义,而是证立某种已有解释结果的正当性。参见韩德强:《论法律方法的异化及其成因——兼析司法过程中司法资源的市场化配置》,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44][德]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作为法律证立理论的理性论辩理论》,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90页。而法官的任务就是在相反的方向上,将法律规则、原则以概念为中介应用于具体案件。超过一半以上的考生参加过社会或法律院校举办的律师资格考试或司法考试辅导班,律考或司考合格者中的一半以上参加过各种形式的辅导班,司法考试辅导甚至一度成为社会关注度和赢利度极高的行业。
在日本,为参加司法考试而利用司法考试补习学校的现象更为普遍。[14]在中国,法律职业毁誉参半,已经伤害了这个群体的形象和尊严。[5]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原《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并于2008年8月14日发布《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法学教育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应当以经济、社会和政治发展需要为前提和基础,这是法学教育的一般规律。
鉴于我国对法学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的现实,如把法学教育局限在职业教育上,显然不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也不能满足中国法治建设的需要。社会对法学人才的需要是多方面和多层次的,既需要普通法律人才,又需要从事法学教学、研究的学术型法学人才,还需要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应用型人才。
反思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探求和遵循法学教育的基本规律,对完善法学教育体制,提升法学教育质量,促使法学教育适应经济、社会和政治、法治发展的需要,具有重大意义。2009年中国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7(2009)》的有关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11月,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34所,改革开放30年增长了105.67倍。不仅如此,国家司法考试还对法学教育产生了重大影响。这样的比例在不同的高校会有差别,但从整体上看,每年进入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工作的法科学生的比例大致在10%左右。
上世纪80年代开始的律师资格考试和2002年开始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催生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辅导现象。法律伦理应当视为法律职业素养的基本要素。实践正义是一项复杂的事业,它仰仗法治、公共政策、社会核心价值和法律人的道德,公共政策、社会核心价值、法律人的道德与法治、正义一脉相承,这是最基本的法治原理。[6]长期以来,一些师范类学校设立法学本科专业甚至成立法学院,其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备受质疑,不仅因为这类学校的法学教育不具备基本的办学条件,比如师资力量,还因为其办学指导思想存在问题,学生一入校即以考研为目标,本科专业学习受其他大学研究生考试引导,成为一种特殊的应试教育。
英国当代著名法官丹宁勋爵曾将法律工作者和科学家进行对比,认为正像科学家追求真理一样,法律工作者应该追求正义。单一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导致法科毕业生千人一律,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多样性需求,要求教育模式创新和法学特色教育。
不同地区、不同社会层面、不同行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不同,不同高校、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的法学教育可以确定不同的培养目标,瞄准不同的就业方向和领域,采用不同的课程体系和方法,实现法律人才的分层、分类培养。这一未经充分论证的关于报名条件的规定明显超出了2008年8月出台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大学及法学院之间无规则的人才及资源竞争导致资源配置严重失衡并且不公正,法学教育资源需要合理布局和保持一定程度的公平。[5]更为重要的是,在2008年允许大学法学专业应届毕业生参加司法考试后,高校法学教育已经受到更广泛的冲击。【注释】[1]随着法学教育的不断发展,法学教育机构的招生规模、向国家和社会输送人才的数量相当可观。尚不成熟的中国式的法学教育,也在不断强化实践教学在法科学生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我们一直不赞成将法学专业称为热门专业,当然它也不应因为目前的就业现状而被视为夕阳专业。在校法学硕士研究生达6万多人,30年增长了260多倍。
毫无疑问,这将进一步影响着大学法学院的功能定位,促进中国法学教育正确地面对社会转型时期的机遇和挑战,按照法学教育规律把握改革和发展的走向,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制建设的协调发展,并进一步促使国家和社会更加高度地重视发展法学教育。那些为法治、宪政、人权和社会正义坚守良知的法律人常常被称颂为国家的良心。
[16][美]乔治·弗雷德里克森:《公共行政的精神》,张成福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59页。这就使得一些缺乏必要的教育资源的低水平的法学院将不可避免地成为司法考试的辅导学校。
换言之,我们需要通过法学教育造就一个国家法治进程迫切需要的法律职业团体,我们还需要基于社会各方面对法律通识人才的需要,扩展并充分发挥法学教育更广泛的功能。正义是价值观,正义的品质是最为根本的法律和法学品质,良知是道德伦理底线,荣誉是精神境界,良知和荣誉实际上是法律职业人正义人格的基本保障。
允许大学四年级学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政策并没有经过科学的论证。如果我们像以往那样单纯将法学教育定位于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共同体成员,局限于传统的就业面向,这种单一的需求趋于饱和,法学本科专业的就业市场正在萎缩。实际的情况将会是,法学专业本科生从一进校门开始就关注司法考试,并提早为司法考试做准备,其专业学习将受到司法考试的引导。坚定与法同行的职业信念,不畏强势,不倚权滥权,伴随法治为社会正当权利和公平正义而奋斗。
每年秋季入学时,法科学生因为欢迎未来的法官和检察官这样的迎新横幅而多了一份自矜和骄傲。[4]众所周知,决定法科毕业生就业状况的主要因素是经济、社会和政治发展对法律人才的需求。
1999年招生人数为74631人,2000年为122880人,2001年为157846人,2002年为174400人,2003年为204488人,2004年达到218045人。日本法务大臣官房人事课的《法曹养成制度与大学的法学教育》报告采用的问卷调查资料显示,在对1999年度1000位司法考试合格者进行问卷调查时获得了626份有效答卷,625人参加了司法考试补习学校,其中588人参加了大学以外的司法考试补习学校。
如果调整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将法学教育与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建设的需要关联起来,法学教育的基本功能除了培养法律职业精英,向国家和社会输送法律职业者外,还要面向更广泛的社会领域,面向广大基层,面向立法机关、执法机构、商业领域和社会服务领域,为形成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法治方式,培养和输出更多的具有相当法律知识和素养的通识人才。高水平的法学院因此需要致力于推进法学教育改革,加强法学理论创新,进一步提升法学教育水平,提高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
当然主张取消实践教学还有一个重要理由就是影响学生考研和就业,下一步还会认为实践教学影响学生参加司法考试。[6]所有这些都令人担忧,法学教育是不是已经、正在或者将会成为国家司法考试的附属,从而丧失其应有的独立性?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关系,对保证司法考试的科学化和法学教育的规律性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这只能是决策专家的良好愿望。我们需要在一个法律职业层面上,在法官、检察官、律师、法科学生群体中培育、强化和渲染这样一种荣誉感,由此纯洁一个社会群体的心灵、增强一个职业群体的理性和团结性,生成群体成员维护群体形象、保持自我和尊严的动力,最终保障社会正义事业和社会的良心。
统一司法考试还需要完善考试体系,建立司法考试的分次性,以适应对接受不同类型和层级法学教育的学生的合理考核。信奉宪法至上的法治理念,为人民利益和公共秩序竭尽所能。
法学专业曾被认为是持续多年的大学热门专业之一,由于近几年来就业意义上的夕阳状态,人们普遍认为法学教育尤其是法学专业本科教育前景堪忧。参与决策的专家也许认为,大学法学院的专业主干课三年已经讲完,大学四年级本科生已经具备了参加司法考试的知识条件,不会冲击法学专业教学计划,并有暑期近两个月的时间复习,也不会影响教学秩序。
与之相适应,法学教育应当有多个面向,法学人才培养应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只有其中的适当层次的法学教育才与国家司法考试衔接,面向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需要。正是荣誉产生的原动力,促使军人捍卫国家、保护人民,在战场上奋勇作战。